中国气象局乌鲁木齐沙漠气象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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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气象局乌鲁木齐沙漠气象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做好博士后的各项管理工作,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促进研究所科技创新事业的发展,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站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我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领导,隶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站点设置在中国气象局乌鲁木齐沙漠气象研究所。
第二章 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和职责划分
第四条 中国气象局乌鲁木齐沙漠气象研究所成立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主任由所长担任,负责工作站的组织、协调、规划、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五条 新疆气象局人事处、计财处负责了解、检查、督促工作站贯彻执行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情况;协调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日常管理经费以及住房等问题。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六条 申请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项目组,应为本单位正在承担省级或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研究成果近年来在国内处于先进或领先地位。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合作导师必须具有研究员任职资格,具有指导博士后开展较高水平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于每年11月份根据研究所学科发展方向和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以及经费、住房、工作等保障条件,提出下一年度的招收博士后计划。经批准后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录用。需新增招收博士后的学科或部门,均须向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申请学科的招收条件进行评议,评审通过后由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外公开招收博士后。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与研究项目方向领域符合的大气科学、遥感技术应用、生态环境等专业;
(三)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敬业精神,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课题的研究人员。
第十条 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在职人员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还应提交所在单位同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
(二)两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三)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有关证明;
(四)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出具的博士培养类别证明材料。凡属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或与原单位有定向培养协议的在职博士,还须提供委托单位、定向单位或原部队单位出具的同意申请人作博士后的书面证明材料,其中应注明对其出站后分配去向的意见;
(五)根据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科研项目选题撰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外籍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书》;
(二)两位本学科或相近学科的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三)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审核,择优招收,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人事处发出录用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办理进站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个月内需与工作站签订《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一式四份,其中工作站一份,合作导师一份,导师所在单位及博士后本人各一份。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也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进入我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在站期间的行政、工资和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我所(在职定向博士后除外),参与研究所正常的学术活动和政治学习,视同在职人员管理。其研究成果、论文等知识产权的归属按照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两个月内,应与合作导师共同协商,制定可行的研究计划,并做开题报告。如无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开题的,由合作导师提出申请,经管理办公室批准,按退站处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开题报告和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研究计划,须经合作导师、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备案。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合作导师汇报研究工作进展,商讨下一步工作。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满一年后,由工作站组织至少5名相关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行中期考核。考核通过后可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中期考核未通过者,工作站劝其退站。《博士后科研工作中期考核表》从中国气象局乌鲁木齐沙漠气象研究所的网页上下载。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进站至出站两年的时期内必须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2篇),作者单位必须注明为中国气象局乌鲁木齐沙漠气象研究所。出站后两年内仍不能提交符合上述要求的论文和论文篇数,经研究所和管理办审核,将缓发或取消发放其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向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并作一次期满研究报告。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思想品德等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同意和工作站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同意和研究所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五条 进入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人员,若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站将按照新疆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审,认定其副研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按研究所副研究员一档标准执行(如进站前已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按相应标准执行),含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并办理医疗保险,医疗保险需由单位支付的费用从日常科研补助费中支出,另每月补助300元生活补贴,岗位津贴1000元。在职定向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基础工资及住房补贴由原用人单位支付,我站不予承担。
第二十七条 工作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我所在职博士后除外)提供具有一般生活设施的住房。博士后研究人员须支付住房水电费、燃气费、电话费、卫生费等费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须在一个月内退出所使用的住房。
第二十八条 进入我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户口落入本地常住集体户口,对于期满出站后需回原单位或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回原户口所在地工作的,进站时可不必办理户口转移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并为其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第二十九条 进入我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配偶具有对口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以借调的方式安排到我所从事相应工作,无工作且不能安排工作的,可每月支出300元生活补贴费。其子女帮助联系入附近的幼儿园或学校就学。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警告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四)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六)违反《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规定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
第五章 博士后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对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将给予每年5万元左右的科研经费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和研究所各提供50%),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由工作站列入专项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运行经费支付。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结合研究计划通过工作站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若延期出站,延长期内,工作站不再追加日常经费。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单独设帐,按照工作站科研经费的有关管理规定专款专用。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站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未提及事宜由工作站协调研究解决。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国气象局乌鲁木齐沙漠气象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